法院经审理查明,案涉拔河比赛由合作方建设公司牵头举办,其目的是增进合作关系、强化团队凝聚力,具有明确的业务关联属性。置业公司作为参与方,不仅将该活动定性为“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”,还通过内部工作群通知并指派李成光等员工参赛,上述行为表明置业公司对该活动的认可与主导,且活动与公司的团队建设、业务合作推进存在直接关联,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意志的直接体现。
自甘风险的构成需满足“行为系个人自愿、与职务无关、用人单位未参与或指令”等要素。法官认为,置业公司的主张既与“活动由公司指派、与业务关联”的案件事实相悖,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”的立法宗旨,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,置业公司作为比赛的参与方和实际受益方(通过活动增进合作、凝聚团队),理应承担相应的用工保障责任。因此,置业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采纳。本案中,李成光在参与公司指派的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,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,应视同工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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